無人機普法知識
2024-10-14
無人機持有(使用)人員注意了!
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第761號令)
(以下簡稱《條例》)
自2024年1月1日施行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47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未經實名登記實施飛行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請擁有無人機的小伙伴們
趕緊實名登記
并報公安機關備案
PART.1
無人機的定義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從事除用于執行軍事、警察和海關飛行任務外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機上沒有機載駕駛員,自備動力系統的航空器,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和大型。(簡稱無人機、UAV)
PART.2
無人機分類
按用途劃分:大致分為軍用和民用兩類。軍用無人機又可以進一步分為偵察型、通信中繼型、電子干擾型等單一用途無人機,以及察打一體型多用途無人機。民用無人機可細分為農業、氣象、勘探、攝影和測繪等類型。
按技術構型劃分:無人機主要分為固定翼,直升機(共軸雙槳、縱列式、傳統構型)、多旋翼、復合翼、傾轉旋翼等五種類型。
按動力型式劃分:無人機分為油動型、電動型和油電混合型等三種類型。
按空機重量和起飛重量劃分:2023年5月3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了《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該條例綜合考慮無人機的空機重量、飛行高度和最大起飛重量,將無人機劃分為五個等級:①微型無人機,空機重量小于0.25千克,飛行真高不超過50米;②輕型無人機,空機重量不超過4千克,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7千克;③小型無人機,空機重量不超過15千克,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25千克;④中型無人機,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150千克;⑤大型無人機,最大起飛重量超過150千克。
按飛行距離劃分:無人機分為短程、近程、中程和遠程四類。①短程無人機,飛行距離10千米以內,飛行時間10-15分鐘;②近程無人機,飛行距離10-100千米;③中程無人機,飛行距離100-1000千米之間,續航時間10小時以上;④遠程無人機,飛行距離大于1000千米,續航時間15小時以上。
PART.3
實名登記及責任險
1、《條例》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都需進行實名登記,不分類型。所有的機型均需要實名登記。
如表所示:
2、如果使用微輕型無人機從事非經營性飛行活動,可不用投保責任險,從事小型、中型、大型無人機飛行活動和利用微型、輕型無人機從事商業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投保責任險。
目前條例還沒有投保責任險的細則,如法規需要投保其他責任保險,需要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投保。
PART.4
飛行申請
真高120米以下的適飛空域可以自由飛行,無需提交飛行活動申請。目前像深圳和海南這種新規試點城市,適飛空域分別占總空域的70%和90%。在管制空域內飛行需要申請。申請單位或個人應在擬飛行前1日12時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在飛行前1日21時前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通常情況下,無人機應與有人機隔離開飛行。如果無人機一定要和有人機共同運行,以下幾種情況下,可申請與有人機一起融合飛行。
(一)根據任務或者飛行課目需要,警察、海關、應急管理部門轄有的無人駕駛航空器與本部門、本單位使用的有人駕駛航空器在同一空域或者同一機場區域的飛行;
(二)取得適航許可的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飛行;
(三)取得適航許可的中型無人駕駛航空器不超過真高300米的飛行;
(四)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不超過真高300米的飛行;
(五)輕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上方不超過真高300米的飛行。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進行融合飛行無需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
(一)微型、輕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內的飛行;
(二)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
注意:禁止外國無人駕駛航空器或者由外國人員操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我國境內實施測繪、電波參數測試等飛行活動。
PART.5
無人機駕駛執照
必須考證的對象: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無人機的人員,需要申請取得相應操控員執照。通過操控員資質考試,可獲得民航局頒發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
注意,各協會頒發的合格證均不是執照。執照主要關注安全操作,如需從事無人機行業、學習多旋翼、垂直起降固定翼、航拍等技能。
不需要考證的對象:僅供個人娛樂用途的微型/輕型無人機,只是在適飛空域內飛行時,不需要考取無人機飛手證。但應當熟練掌握有關機型操作方法,了解風險警示信息和有關管理制度。
從事常規農用無人機作業飛行活動的人員無需取得操控員執照,但應當由農用無人機系統生產者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內容進行培訓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證書。
PART.6
運營合格證
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無人機,從事飛行活動的單位,申請運營合格證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有實施安全運營所需的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操控人員;
(二)有符合安全運營要求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及有關設施、設備;
(三)有實施安全運營所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持續具備按照制度和規程實施安全運營的能力;
(四)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單位,還應當為營利法人。
如果你是個人飛手或使用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150千克的農業無人機,在適飛空域內進行農業活動,無需運營合格證。
不過,目前關于運營合格證還沒有詳細的規定,等有細化的條例后,可以按照規定流程申請。
PART.7
禁止行為
禁止利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下列行為:
1、違法拍攝軍事設施、軍工設施或者其他涉密場所
2、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場所秩序
3、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4、投放含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宣傳品或者其他物品
5、危及公共設施、單位或者個人財產安全
6、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權益
7、非法獲取、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違法向境外提供數據信息
8、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對空中不明情況和無人駕駛航空器違規飛行,公安機關在條件有利時可以對低空目標實施先期處置,并負責違規飛行無人駕駛航空器落地后的現場處置。有關軍事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單位按職責分工組織查證處置,民用航空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無人駕駛航空器違反飛行管理規定、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技術防控、扣押有關物品、責令停止飛行、查封違法活動場所等緊急處置措施。
軍隊、警察以及按照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授權的高風險反恐怖重點目標管理單位,可以依法配備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在公安機關或者有關軍事機關的指導監督下從嚴控制設置和使用。
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配備、設置、使用以及授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國家安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軍事機關制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擁有、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
PART.8
“管制”“適飛”空域
管制空域主要包括空中禁區、空中危險區、機場、國境線、邊境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射電天文臺、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和倉庫等需要重點保護的核心、敏感區域。
除管制空域以外的真高120米以下空域劃為“適飛空域”,開放給運行安全風險相對較小的微、輕、小型、農業無人機用戶使用,降低合法飛行的門檻。
PART.9
禁飛區域
根據江西省公安廳2017年5月26日發布的《關于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的通告》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未經批準,嚴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以下區域上空飛行:
(一)民用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兩端20公里范圍內的機場凈空保護區;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區域;
(三)通訊、供水、供電、能源供給、危化物品儲存、大型物資儲備等關系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點防控目標區;
(四)車站、碼頭、港口、商圈、街道、公園、大型活動場所、展覽館、學校、醫院、居民小區等人口密集區域;
(五)政府公告進行臨時管制的區域。
違反規定在上述區域內飛行的,公安機關聯合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PART.10
警方提醒
購買無人機需要實名登記、注冊
無人機駕駛人應按照要求
獲取相關資質管控
空域未經允許不得進入
利用無人機違法犯罪
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罰